发布时间:2024-06-29 13:35:15 作者: 火狐app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经调查核实,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证书编号:T4,发证日期:2020年8月27日),违反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政策。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利农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未配备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与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中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违反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自2023年12月15日(封闭该产品时间)起,取消利农公司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因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所引起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该公司和其授权经销商自行承担。
(一)该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对未配备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的机具(含已兑付和未兑付),利农公司要逐一进行自查整改,确保补贴机具符合《推广鉴定报告》中相关参数要求,并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情况和承诺书。对整改后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规定、经核查没问题的,可以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
(二)各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杜绝各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补贴申请审核,规范补贴机具核验,主动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察觉缺陷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陕西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2024年4月8日关于渭南经开区定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各市(区)农机中心(站),各相关企业、个人:
根据有关线索,并经调查核实,渭南经开区定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亚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A青饲料收获机(证书编号:T6,发证日期:2021年8月18日),违反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政策。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定亚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A青饲料收获机存在“生产日期”在取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之前,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规定。
自2023年12月15日(封闭该产品时间)起,取消定亚公司4QZ-2650SA青饲料收获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因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所引起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该公司和其授权经销商自行承担。
(一)对获证后购买(2021年8月18日,含当日)并申领补贴的产品,由渭南经开区定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逐一进行自查整改,确保生产日期在获证前的产品,符合《推广鉴定报告》中相关参数要求,并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情况和承诺书。对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规定、经核查没问题的,可以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对经核查不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规定的产品,产销企业负责将已发放的补贴款退回县级财政,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各产销企业要切实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杜绝各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补贴申请审核,规范补贴机具核验,主动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察觉缺陷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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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的通告